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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2.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职责

          一、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、政策和法规;研究制定全区供销社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,指导全区供销社的改革发展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活动。

          二、研究有关农村流通体制改革,发展和完善有关农村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市场体系建设,研究拟定推进有关农村流通现代化及用连锁经营、物流配送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传统经营网络的规划并组织实施。

          三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,负责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、农副产品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的组织、协调和经营管理;负责棉花、化肥、农药、边销茶等重要物资的自治区级储备工作。

          四、行使区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,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,对社属控参股企业进行监管。

          五、负责全区供销社系统指导、协调等行业管理工作;向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社的意见和要求,维护各级供销社、社办企业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。

          六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负责自治区供销社机关及社属控参股企业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;负责全区供销社系统干部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工作,管理区社所属学校等事业单位;指导有关行业协会、学会、研究会的工作。

          七、代表全区供销社参加全国总社和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有关活动,组织指导全区供销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事宜。

          八、承办自治区党委、人民政府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交办的其它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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